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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内的新生儿入户
1、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
2、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4、《计划生育服务证》。
生育政策外的新生儿入户,根据以下情况分类
计划外生育婴儿
1、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
2、计划外生育婴儿提供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
非婚生育的新生儿入户,随母亲落户的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
3、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非婚生育的新生儿入户,随父亲落户的
1、《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
2、父亲的户口本、身份证。
中国公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的
1、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
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户籍所在辖区民警制作《调查走访笔录》。
大中专学生毕业回荆落户口
1、毕业两年内的凭《户口迁移证》回原籍,经派出所核实确为本所迁出的(以注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原始户口簿为准),直接办理落户,但不得变更户口性质;
2、毕业两年以上的,或已迁出院校(人才交流中心)的,按照本规范中其他迁入条件办理。
公民购房和自建房迁入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落户表》;
2、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3、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有家属的,还需提供随迁家属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其与家属间的关系证明。
工作调动、录用申请落户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落户表》;
2、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
3、组织、人事部门或垂直管理单位政工部门出具的工作调令或录用通知;
4、申请人有家属的,还需提供随迁家属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其与家属间的关系证明。
投资兴办实业申请落户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落户表》;
2、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有家属的,还需提供随迁家属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其与家属间的关系证明;
4、经商、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三十万元以上资产的工商营业执照;
5、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企业务工申请落户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落户表》;
2、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
3、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且稳定就业达2年以上;
4、企业为个人购买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证明;
5、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或成年未婚子女)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落户表》;
2、父母及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本人及其家属子女间的关系证明;
4、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落户表》;
2、父母及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证明;
4、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夫妻投靠落户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落户表》;
2、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4、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公民死亡注销户口
1、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
2、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
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1、《入伍通知书》;
2、户口簿、身份证。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
3、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姓名变更的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2、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3、亲生父母双方到场同意并签字,对年满14周岁的还应当面征求本人意见;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年满18周岁的公民
1、本人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2、属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3、辖区民警制作《调查走访笔录》;
4、户口簿、身份证。
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变更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2、相关原始原件依据。包括最初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普查原始登记表原件;
3、辖区民警制作《调查走访笔录》;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民族变更的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2、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批准通知书》证明和有关原始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变更性别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辖区民警制作《调查走访笔录》;
4、户口簿、身份证。
其他非主项信息变更
1、文化程度的变更,依据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2、服务处所的变更,依据工作证件或单位证明;
3、婚姻状况、身高、血型等其他信息,按照公民实际情况变更;
4、人像信息发生变化较大的,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再新增人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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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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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申请须知
监护人向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领取户口簿
- 领取须知
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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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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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
- 公正须知
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申请
- 申请须知
收养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领取户口簿
- 领取须知
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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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因学校录取、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持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
审批
- 审批须知
持《准迁证》及相关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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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公民因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依据相关手续直接办理户口注销,同时收回身份证。
公民因服兵役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依据相关手续直接办理户口注销,同时收回身份证。
公民因死亡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依据相关手续直接办理户口注销,同时收回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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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申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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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性别等5大主项信息变更实行派出所受理、审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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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登记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
办理入户手续当场办理。
户口迁移
证件、材料齐全、无误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
户口注销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分户登记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变更、更正个人信息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生儿登记
不收费。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家庭户口簿10元/本。
户口迁移
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家庭户口簿10元/本。
户口注销
免费。
分户登记
更换户口簿的,收取工本费10元。
变更、更正个人信息
更换户口簿的,收取工本费10元;更换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新生儿登记
请申请人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县 (市、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户口迁移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户口注销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分户登记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变更、更正个人信息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す竦娜ɡ屠?,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е鞲涸鸢凑毡咎趵墓娑ㄉ瓯ɑЭ诘羌?。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蛘咦肪啃淌略鹑危?/span>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